“稅收和死亡,是人生無法避免的兩件事。”
將稅收和死亡並列,足以感受出稅收的重要性。
夏商周時期的稅收政策1、 夏朝時期的“貢”夏朝(公元前2070年至公元前1600年)是我國史書上記載的第一個奴隸製國家,所以它的稅收製度是開創先河以及影響後世的。
根據史書記載夏朝的稅率政策為:“民耕五十畝,貢五畝”即夏朝農民應繳稅為土地產量的十分之一,但是年景有好有壞,夏朝統治者為了關照百姓,實行了合理調整的稅收政策。
夏朝統治者就將近幾年收穫總量的平均數作為農民納稅的標準,從這個層麵上看夏朝的稅收製度實際上是一種定額的稅收。
當然,夏朝還存在著一種特殊的納稅形式——“進貢”。
即地方諸侯向君主進獻當地特產比較貴重的物品,珍珠、珊瑚等。
2、 商朝時期的“井田製”商朝(公元前1600年至公元前1046年)時期國家生產發展,人口增多、土地增多,因此商朝就實行“井田製的”的土地政策。
所謂的井田製就是國家把一塊土地劃分給幾家農民一同耕種。
在土地中又劃分好“公田”和“私田”,“公田”所獲產物全歸國家所有,“私田”所獲產物全國耕種的農民所有,無需再進行其他納稅。
這種稅收方式是一種借民而耕的“勞力收稅”。
與之前夏朝的定額農稅隻存在形式的差異,在性質上都是君主維護統治的工具。
3、 周朝時期的“徹法”和“力役”周朝(公元前1046年至公元前221年)時期繼續沿用了夏商時期的稅收政策,周朝在土地上依舊實行“井田製”。
但是周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