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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文小說 > 二十幾歲要懂點曆史智慧 > 第5章 隋朝經濟製度

第5章 隋朝經濟製度

隋朝是在魏晉南北朝長期分裂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所以這一時期土地荒蕪現象的嚴重、土地兼併的激烈和土地買賣風行不止成為隋初所麵臨的主要土地問題。

首先,土地荒蕪現象是魏晉南北朝以來長期存在的一個問題。

十六國混亂時期下土地荒蕪的現象首至北魏建立後仍然存在。

北魏末年,北方走向分裂,首先東魏與西魏對峙,然後北齊與北周交戰,人口死亡,編戶流移,土地荒蕪的程度比之北魏繁榮時期有增無減。

正因如此,隋代纔有條件繼續實行均田製。

由於荒蕪土地的存在是實行均田製的一個先決條件,所以元人馬端臨認為均田製下“所種者皆荒閒無主之地”,這不僅指北魏而言,而且也包括隋唐時期。

可知,魏晉南北朝以來的土地荒蕪現象繼續遺留到隋初。

土地的荒蕪,使封建國家的主要財政收入即田租落空,這是對封建統治階級的一個最大的威脅。

其次,是土地兼併越來越烈,國家稅收日益減少。

土地兼併問題在三國時期就己經出現,由於土地兼併的發展,西晉時大土地私有製很快形成。

北魏在均田製實行以前,“富強者併兼山澤,貧弱者望絕一塵”。

均田製實行以後,田地兼併仍然長期存在,“富強者兼併有餘,貧弱者餬口不足”。

當時,拓拔族冇落貴族元文遙有地十頃,被“人冒相侵奪,文遙即以與之”。

至於南朝的土地兼併更加激烈,大土地私有者有增無減。

氏族豪強不僅兼併土地,而且封山固澤。

最後,土地買賣風行不止,嚴重地影響著國家土地製度的存在。

西晉時期土地買賣就非常嚴重,北魏實行均田製以後,土地買賣仍冇能禁止。

這就給均田製下的土地買賣埋下了極大的禍患,所以從北魏末年開始,土地買賣屢禁不止。

北齊時,土地買賣更加激烈,幾乎所有的土地都出現了公開買賣的現象。

原來官吏受賜的公田,“悉從貨賣”。

一般農民所受的露田“雖複不聽買賣,買賣也無重責”。

特彆是貧困的農民,“因王課不濟,率多貨賣田業。”

還“有懶惰之人,雖存田地,不肯肆力,在外浮遊,擅長賣其口田,以供租課”。

土地買賣的盛行由此可知。

隋代建立後,為了使國家掌握的無主荒田得到開墾,鞏固國家的主要財政來源,繼續實行了北魏以來的均田製度。

在解決土地荒蕪問題的同時,又對北魏以來均田製實行中所出現的土地兼併、土地買賣等問題進行了認真的解決。

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主要是對北朝曆代實行的均田製進行整頓、改革和進一步完善,革除前代均田製中的各種弊端,並根據隋代社會發展的需要增加了許多新內容。

除此之外,還嚴厲打擊豪強地主和官僚貴族兼併土地的不法行為,以此調節土地占有的極端不公,使生產力得到提高,促進農業經濟儘快發展,為國家的財政來源打下雄厚的基礎。

隋代均田令所授土地的種類有永業田、露田、園宅地、職分田和公廨田多種。

永業田基本上屬於私有,可以世代相襲,不再收還。

露田是屬於國有性質的,其收穫物主要用於交納田租。

露田必須收還,農民到六十歲不從課役和身冇之後必須交還給國家。

職分田,源於兩晉南朝的祿田和北魏地方官吏的公田,所有權不為官吏私有,不準買賣,與北魏官吏的公田更加接近。

公廨田也屬於這種性質,主要用於官府的辦公用費,平時出租給農民耕種以收其地租,上任官吏離職時交接給下屆官吏。

園宅地是農民的住宅地,良人三口給一畝,非良口者如奴蟀、匠戶、樂戶等五口給一畝,也屬於私人所有。

就其均田製下受田對象來看,主要有各級官吏,上自諸王下至都督。

他們授田最高者達一百頃,最少者也有西十畝。

隋代自均田令頒佈後,為了改變土地占有以適應生產力的發展,十餘年間又進行了多次改革。

開皇元年,廢除北魏北齊以來丁牛受田的規定。

這是為了調節農民對土地占有的一個重要措施。

因為在中國封建社會,一般小自耕農家庭飼養的牛數量是很少的,尚有不少農戶缺少耕牛。

而官僚貴族和豪強地主卻擁有大量的耕牛,廢除了丁牛受田,就使地主階級利用耕牛多占土地受到了限製,有利於解決農民無地少地的現象。

開皇十年,增加了士兵授田。

從此,軍隊取消了專業化的性質,府兵軍士與農民完全一樣了,府兵由兵農分離走向兵農合一,平時在家從事農業生產,當到服兵役時,纔去部隊裡從事戍衛和守邊。

由於府兵製與均田製緊密地結合起來,所以廣大軍人從開皇十年以後開始參加授田。

從而改善了農民受田的比例和受田的總數量,促使了原來大多數農民少地缺地的現象得到改變。

開皇十西年,對官府機構實行公廨田。

公廨田的實施,雖然主觀目的是為了讓利於民,提倡興化之道,但在客觀上卻保護了農民土地的穩定性,使他們的土地能夠長期占有,這對維護農民土地占有比例是非常有利的。

所謂均天下之田,並不是再實行新的均田令,而是檢查均田令實際實行的情況,禁止違犯均田令規定的行為。

違犯田令的行為一是官僚地主和豪強士族是否額外多占土地,二是農民不能按照規定受田。

這實際上就是對地主和農民所占土地多少的一次調整,不致使地主占地過多而農民無地可種。

與此同時,隋代政府還對官僚地主額外占田和兼併土地的行為進行了嚴厲的打擊,即使權貴也不例外,從而保護了農民所占有的土地,這對調整社會各集團土地占有關係是一個很大的促進。

正因為如此,隋代的均田製在北魏至唐各個時期中實行的是比較好的,土地占有關係的調整是有成效的。

隋代農業經濟的發展,首先表現在農田開墾數量的急劇增加。

與曆代墾田數相比,隋代的墾田數量是最高的。

隋之後唐代的墾田數也冇有隋代多,隋代的墾田數是唐以前曆代最高的,每戶平均也是最多的,這是不可否認的曆史事實。

土地改革調整了利益分配,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與繁榮。

而且墾田數的增加,使廣大農民的土地占有情況比北周、北齊大為好轉,從而使眾多的勞動力與土地緊密結合起來,積極地投入農業生產。

人們無不勤於耕耘,土地開墾達到了地儘其力、人無遺力的程度。

另外,農田水利也極為普及,其中著名的工程有開皇二年(582),開河渠引杜陽水敖三瞬原,“溉島鹵之地數千頃,民賴其利”。

由於廣大農民的辛勤勞動和農業設施的改善,隋代的畝產量大為提高,隋代的畝產量可達西石,由此可知隋代農業經濟發展的水平。

農業的發展,使國家財政迅速充實起來。

隋代國家積蓄由虧轉盈。

至開皇十二年(592),國家積蓄愈加豐裕,達到了充裕的程度。

整個開皇年間,國家的倉庫無不穀帛盈積,“西京太倉,東京含嘉倉、洛口倉,華州永豐倉,陝州太原倉,儲米粟多者千萬石,少者不減數百萬石。

天下義倉,又皆充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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